图一 五洲实景图
中国内地物业管理自20世纪80年代兴起,经历了多次的体制变革和理念革新,物业管理行业无论是在沿海还是在内地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物业管理的定位和意识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其中的概念褒贬不一,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平等还是不平等呢?因此,有必要澄清几个问题: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主仆”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
2、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保镖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3、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投资。物业管理是消费,更是投资。实施物业管理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业主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并且最终转化为一种投资行为。
4、物管服务不是水电气暖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水电气暖是由供应商提供,按规定供应商应该入户抄表,计量收费,并且承担跑、冒、滴、漏等自然损耗。而物管企业勿需也无权为水电气暖部门收费,除非受水电气暖部门的正式委托。同样也不需为水电气暖的自然损耗承担责任。
5、业主的责任意识。小区内的共有共用财产,是全体业主的财产,每位业主对其共有财产,都应负起管理、爱护、监督的责任,特别是对设备设施负起维护,养护的责任。
6、双方的道德意识。物业管理人员为业主服务需要有职业道德,业主享受服务也要有基本的公民道德。以“德”为本,是为人之道,也是企业发展的必需。企业要以诚信为业主服务,业主则需要正确地接受服务。当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都建立在一个“信"字的基础上时,物业企业缺乏职业道德,业主鸡蛋里挑骨头与物业作对等等不道德的行为将不再发生。
总之,不管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业主都应理性对待,物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业主也应在享受管理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