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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讲解(一)

2013年07月27日

        

        某住宅小区由A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期2年的物业服务合同。1年后,小区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又选举成立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选择了B物业公司。提前解除了与A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并采取聚众逼迫的方式,迫使A物业公司撤离了小区。

        问题:
        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属于一般经济合同。对于一般经济合同,合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不正确。理由:业主委员会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并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继续承担并履行前届业主委员会所签合同的约定。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假如经业主大会2/3以上投票权业主投票决定,业主大会可否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答: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一般经济合同,双方非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虽经业主大会2/3以上投票权业主投票决定,但若A物业公司没有违反解除合同的约定,也没有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则业主大会不得单方面解除与A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2)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3)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4)对免责条款的约定;
      5)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宜细不宜粗;
      6)合同的签订要实事求是;
      7)明确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简述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答: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包括:
        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入、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取得一定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只要通过法定的多数投票权数,所有业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答: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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